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,中级人民审判如下案件:1、法律、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;2、中级人民受理的案件基层人民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;3、对基层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;4、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。[1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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