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九条规定,离婚后一年内反悔要满足两个条件:提出申请,并证明在财产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。否则,不能更改财产分割协议。
法律分析
《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九条规定:“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,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,人民应当受理。人民审理后,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、胁迫等情形的,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。”因而反悔须具备两个条件,即在双方离婚一年内提出且在订立财产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,否则不得更改.
拓展延伸
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后是否可以变更?
根据法律规定,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一旦生效,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随意变更的。财产分割协议是离婚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达成的协议,具有法律效力。一旦审查确认并生效,就具有了约束力。但是,在特殊情况下,如发生重大变化或协议内容存在严重不公平的情况下,可能会考虑变更协议。此时,需要向提起诉讼,提出变更协议的理由,并经过审理决定是否允许变更。因此,一般情况下,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是不可随意变更的,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审理才能进行变更。
结语
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一旦生效,一般情况下不可随意变更。根据《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九条规定,双方离婚一年内提出变更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需满足两个条件:存在欺诈、胁迫等情形且未发现此类情形。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,只有在特殊情况下,如重大变化或严重不公平,可向提起诉讼请求变更。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决定是否允许变更。因此,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的变更需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审理。
法律依据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: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:
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
(二)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;
(三)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;
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
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: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
(一)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
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
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
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
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
夫妻对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: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
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、扶贫、助残等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,不适用前款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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